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进行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特订立《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网上交易所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是依照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及移动互联网终端(以下统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本规则所称"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提供的业务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增加银行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交易撤销、分红方式设置与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和交易记录查询等。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投资业务的,需同时遵守《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细则》。本规则所指“交易申请”是指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提交认/申购、赎回、转换、撤单等交易的申请。在认购、申购业务中,“交易申请”是指投资者除在网上依照流程提交认、申购申请外,还同时需要在当日15:00(本规则中的15:00均包括本数)前完成银行系统认、申购资金的支付或完成银行扣款,该认、申购交易的申请时间为银行系统记录的成功扣款的时间。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 是指投资者授权的并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者可在一个基金账号下指定多张银行卡。本规则所指“T日”仅指投资者提交有效交易申请所在的工作日。
第四条   本公司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第五条   凡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遵照本公司交易流程,并确认系统生成的《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协议》信息及风险提示,同意并遵守该协议及风险提示的规定。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
第六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各代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开立基金账户。投资者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需准确填写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婚姻情况、职业、学历、住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电话、手机、E-mail、邮政编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账户实际收益人、账户实际控制人等详细信息。如因投资者填写错误或不准确导致本公司无法对其发送重要交易信息,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如相关信息有变化,应及时告知本公司。
第七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已开立本公司的直销交易账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开立直销交易账户。开户成功后可立即获得宏利基金管理直销交易账号。
第八条   投资者开立账户时,所提交的银行转账卡持卡人姓名、卡号、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应与该银行卡在开卡行的预留信息一致。
第九条   宏利基金管理网上交易支持多交易账号,投资者可通过“新增银行卡”功能增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作为支付卡,即增加新的交易账号;但对于同一银行只能有一张银行卡作为支付卡。投资者在开通网上交易时使用的银行卡将默认为网上交易的主卡,新增的银行卡将默认为副卡。副卡无在途交易和基金份额的情况下可以注销,在没有副卡或所有副卡注销后、主卡无在途交易和基金份额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销户来注销主卡。

第三章    网上交易的开通
第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页面指引,进入相关通道开通网上交易。
新开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新开户的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系统同时开通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代销客户:已通过本公司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代销客户开通网上交易,系统登记其基金账号,同时开通交易账号。
直销客户:已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账户的直销客户开通网上交易,系统验证其基金账号与交易账号。
第十一条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新开户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于T+1交易日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号。交易账户在开通网上交易时即时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交易账号。投资者开立交易账户当日,使用证件号码登录即可办理定期投资(包括定期定额投资、定期不定额投资)申请、账户信息的变更等,在完成投资风险属性测试后可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等业务。

第四章    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变更部分账户信息,包括职业、学历、住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手机、E-mail地址、证件有效期限、账户实际收益人、账户实际控制人等详细信息。投资者办理上述变更时,最终结果以本公司系统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除投资者因银行卡号升级或银行卡丢失重新办理的,本公司不接受网上交易投资者更换银行卡号的申请。投资者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的,需要根据指定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本公司提供银行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以变更银行账户信息;投资者也可持本人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原件,亲临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银行账户信息的变更手续。

第五章    交易密码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开立账户或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登记基金账号时应设置交易密码。已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账户的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通网上交易时的交易密码为在直销中心设置的交易密码。
第十五条   网上交易需验证交易密码,只有正确输入交易密码的用户方能进入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用户连续5次输错密码,则其账户将被自动锁定,锁定的账户将不能正常登陆,投资者须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变更交易密码,投资者也可亲临本公司的直销中心进行变更,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以防泄露。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所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八条   投资者因遗忘等原因需要重置交易密码的,客户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身份验证并进行密码重置,如无法重置密码也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密码重置手续,此操作过程所含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第六章    投资风险属性分析
第十九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协助投资者了解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并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让投资者的基金投资计划更符合其投资风险属性,进行理性投资,本公司已建立产品分类、投资者风险评价体系以及相应的匹配原则。
依照政策要求,本公司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并依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积极型五类,同时依照风险等级将本公司产品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五类。本公司会根据基金产品的不同风险等级,根据普通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普通投资者购买符合自己风险等级的产品,即积极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全部类型基金产品,成长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产品,平衡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产品,稳健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低风险、中低风险产品,保守型普通投资者只能购买低风险产品。公司暂不允许普通投资者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分类规则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为专业投资者: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1、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本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本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公司将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二十条   为了使投资者的基金投资计划更符合投资者的实际需求,投资者需每两年至少更新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评测问卷。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未完成或超过两年未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测的,将无法办理认购、申购、转换等业务,定期投资、赎回、基金查询、账户资料修改等业务不受投资风险属性测试的影响。

第七章    认购、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申请业务。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业务申请。转换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转换费用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认购/申购金额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规定为准。认购受理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认购时间为准,如投资者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视为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交易日15:00如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交易申请,则此交易申请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处理。

第八章    交易撤销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撤销已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撤销申请须于当日下午15:00之前提交,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本公司在撤销申请确认后,将通知银行对于已划付成功的资金做出相应处理。已确认的申请不能撤销。

第九章    转托管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只能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转托管入"业务申请。"转托管入"业务是指投资者从其他销售机构转托管到网上交易系统。我公司网上交易的销售商代码是222。如果投资者希望将份额从网上交易系统转托管到其他销售机构,可亲临本公司直销柜台或者寄送业务资料到直销柜台办理,详情可咨询客服电话400-698-8888(免长途费)或010-66555662。

第十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应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和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银行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为准。

第十一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应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和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银行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提交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时,须即时通过本公司确认的资金支付系统支付认购、申购资金,或者授权本公司从指定结算机构扣除认购、申购资金。
第二十九条   资金支付须按照系统的提示完成,支付确认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投资者已划付成功的资金,若因认购申请、申购申请被确认失败的,或交易撤单成功的,通常于T+3个交易日内划往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红利发放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在使用本公司网上交易时,可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资金的支付;使用某张银行卡中的资金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这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后,赎回的资金将划转到该银行卡中。

第十二章    申请的确认
第三十四条   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其它交易的确认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十三章    查询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本人账户资料、账户内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情况、交易申请的提交和确认结果等信息。一般基金投资者可以于T+2个交易日及之后查询交易确认结果,特殊基金F0F、QDII等基金除外。

第十四章    交易时间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于7(天)×24(小时)的任意时刻提交申请。 在交易日,T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如投资者于交易申请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申请,则该申请将被视为T+1交易日的申请。但基金合同对于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方式一电话委托交易,投资者可事先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在账户管理下开通电话委托,通过公司客服电话400-698-8888(免长途费)或010-66555662语音系统办理基金的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设置、密码修改等业务,电话委托的交易密码与办理网上交易的密码相同。方式二直销中心柜台委托交易,本公司直销中心地址位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投资者可亲临柜台办理委托交易。

第十五章    交易费用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标准。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按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时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六章    风险提示
第四十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站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通讯线路、硬件损坏等所导致的故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损失。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为保障投资者个人的基金账户安全,投资者有义务妥善保管投资者自身的证件号码、基金账号、手机、手机号、各类账号及等相关密码。如投资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其证件号码、基金账号、手机、手机号、各类账号及相关密码泄露或因手机丢失、手机借用、微信账号被他人操作或盗用,导致投资者的信息泄露或账户被操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前述情况时,投资者应及时告知本公司,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网上交易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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