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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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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网上交易的开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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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账户信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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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易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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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资风险属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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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认购、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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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申请业务。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业务申请。转换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转换费用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认购/申购金额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规定为准。认购受理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认购时间为准,如投资者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视为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交易日15:00如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交易申请,则此交易申请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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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易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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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撤销已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撤销申请须于当日下午15:00之前提交,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本公司在撤销申请确认后,将通知银行对于已划付成功的资金做出相应处理。已确认的申请不能撤销。 | ||||||||||||||||
第九章 转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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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只能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转托管入"业务申请。"转托管入"业务是指投资者从其他销售机构转托管到网上交易系统。我公司网上交易的销售商代码是222。如果投资者希望将份额从网上交易系统转托管到其他销售机构,可亲临本公司直销柜台或者寄送业务资料到直销柜台办理,详情可咨询客服电话400-698-8888(免长途费)或010-66555662。 | ||||||||||||||||
第十章 变更分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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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应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和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银行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为准。 | ||||||||||||||||
第十一章 资金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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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应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和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银行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提交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时,须即时通过本公司确认的资金支付系统支付认购、申购资金,或者授权本公司从指定结算机构扣除认购、申购资金。 第二十九条 资金支付须按照系统的提示完成,支付确认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投资者已划付成功的资金,若因认购申请、申购申请被确认失败的,或交易撤单成功的,通常于T+3个交易日内划往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红利发放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在使用本公司网上交易时,可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资金的支付;使用某张银行卡中的资金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这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后,赎回的资金将划转到该银行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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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申请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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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其它交易的确认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 ||||||||||||||||
第十三章 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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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本人账户资料、账户内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情况、交易申请的提交和确认结果等信息。一般基金投资者可以于T+2个交易日及之后查询交易确认结果,特殊基金F0F、QDII等基金除外。 | ||||||||||||||||
第十四章 交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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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于7(天)×24(小时)的任意时刻提交申请。 在交易日,T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如投资者于交易申请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申请,则该申请将被视为T+1交易日的申请。但基金合同对于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方式一电话委托交易,投资者可事先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在账户管理下开通电话委托,通过公司客服电话400-698-8888(免长途费)或010-66555662语音系统办理基金的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设置、密码修改等业务,电话委托的交易密码与办理网上交易的密码相同。方式二直销中心柜台委托交易,本公司直销中心地址位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投资者可亲临柜台办理委托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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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交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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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标准。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按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时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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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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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站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通讯线路、硬件损坏等所导致的故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损失。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为保障投资者个人的基金账户安全,投资者有义务妥善保管投资者自身的证件号码、基金账号、手机、手机号、各类账号及等相关密码。如投资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其证件号码、基金账号、手机、手机号、各类账号及相关密码泄露或因手机丢失、手机借用、微信账号被他人操作或盗用,导致投资者的信息泄露或账户被操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前述情况时,投资者应及时告知本公司,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网上交易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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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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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修改。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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